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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认真开展道路营运驾驶员记分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7-08-28 15:12:08 文章来源: 四川省交通运输厅道路运输管理局

各市(州)道路运输管理处(局)、成都市出租汽车管理处、成都市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总队:

为切实做好道路营运驾驶员记分管理工作,认真落实记分管理各项工作要求,加大行政执法和源头管理力度,根据《四川省道路营运驾驶员记分管理办法》(川办函〔2017〕6号)(以下简称《记分管理办法》)和《四川省道路营运驾驶员记分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川交函〔2017〕474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相关规定,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强化制度保障,明确职责分工


1.各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做好统筹安排、组织协调和跟踪督导。要具体落实工作方案,细化措施、明确分工、落实责任。结合工作实际,建立记分管理专员岗位制度、记分管理工作监督制度、记分管理工作考核制度等配套制度。明确记分工作职责、流程、要求,完善监督办法、防控措施,建立考核、问责、奖励机制。执法部门要在原有行政执法的各项制度和任务中添加记分管理工作内容。

2.各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加强与公安、安监、旅游等部门在记分管理工作上的协同配合,尤其要与高速公路执法部门、公路管理部门加强沟通协作,强化制度衔接和定期会商,开展联合执法、综合治理,形成分工明确、部门配合、社会支持、协调高效的工作机制。

3.各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部门作为记分管理工作的牵头部门,负责协调组织开展记分管理工作,并负责组织道路营运驾驶员违规违法学习、考试,依法提出从业资格证的吊、注销,对“四川省道路运输行业禁止进入名单”和“道路运输从业人员重点监控名单”进行管理,开展记分管理的统计分析等;行政执法部门负责现场执法、调查取证、完善证据及实施现场记分,执行各类驾驶员违法行为扣分处理等;法制部门负责开展执法监督,接受陈述申辩,对有异议的记分结果进行复核,对需变更、撤销的记分结果进行变更、撤销等。其他业务部门负责将通过举报、部门抄告、现场检查、监督检查、暗访暗查等以及通过卫星定位监控系统平台、安全与服务微信平台等举报投诉方式查实发现的违法行为,移交给执法部门进行记分。实行交通综合执法的地区根据自身工作实际结合《实施细则》进行分工。

4.各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设置记分管理工作岗位,明确记分管理工作人员,负责对记分的登记、录入、变更、撤销,对抄告件的审核、录入,记分情况的分析、统计、报送、公告、档案管理,记分管理工作人员的配备人数应满足工作需要。


二、严格程序规定,完善执法工作流程


1.执行现场记分时,在未配备执法终端前,现场执法人员应将“记分通知书”、“记分决定书”在2个工作日内移交记分工作人员进行记分;执行非现场记分时,案件调查、证据收集、“记分通知书”、“记分决定书”的送达由执法部门负责。记分工作人员每天应运用“四川省重点机动车及其驾驶人安全管理信息共享平台”,对交警推送的本地区驾驶员违法信息进行查询,查询次数不低于3次,对发现的违法行为应及时进入记分流程。

2.针对公路路政抄告案件,依据规定对公路路政部门抄告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查,并进入记分流程。记分工作人员在收到高速公路管理机构记分结果告知后,应按规定进行登记记分,并累积记分结果。

3.发现一个记分周期内记分达到20分及以上的驾驶员,由从业资格管理部门提出,行政执法部门具体实施行政处罚,进入从业资格证吊销程序。

4.过渡时期,各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查处的本省外地籍道路营运驾驶员记分累计达到15分及以上的,要抄告从业资格证核发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进行处理,记分在15分以下的,在记分系统投入使用后,录入记分系统统一处理。查处的外省籍驾驶员,由查处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记分,并造册登记。

 5.在实施记分管理中,被记分主体要落实明确到具体的违法从业人员,杜绝代记分现象。执法人员应按执法工作规范开展执法工作,有条件的应在执法过程中运用执法记录仪记录全过程,采集可供辨认的道路营运驾驶员照片或视频,作为证据。记分工作人员在记分时应进行抽查比对确认。

6.各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通过现场执法或后台GPS动态监控发现的超速、超员、超载违法行为,应运用“J”代码进行记分。


三、强化统计报告,实施动态管理


1.过渡时期,各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实行手动记分(记分登记表见附件2)和统计登记(统计登记表见附件1)。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将本地上月记分情况统计汇总后上报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收集汇总本辖区内各区县记分情况,并于当月10日前按附件1表上报省局驾培处,同时,将记满20分及以上的营运驾驶员信息汇总后,作为失信记录推送给交通运输信用平台和社会信用平台。各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记分工作人员应对外省籍营运驾驶员违法违规记分情况单独造册登记,并于次月5日前报送省局驾培处。

2.过渡时期,各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建立“四川省道路运输行业禁止进入名单”和“道路运输从业人员重点监控名单”台帐,完善工作流程,制定流程表。对需记入“四川省道路运输行业禁止进入名单”或“道路运输从业人员重点监控名单”的,应由记分工作人员提出,从业人员管理部门负责人审核同意后,方可将从业人员纳入“四川省道路运输行业禁止进入名单”或“道路运输从业人员重点监控名单”。记分工作人员应在2个工作日内将被列入“四川省道路运输行业禁止进入名单”或“道路运输从业人员重点监控名单”的从业人员的记分情况移送本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官方网站管理部门进行公示公告。

3.对2017年6月1日起查处违反《记分管理办法》的违法违规驾驶员应按照《实施细则》进行补记分,并将6月、7月的记分统计情况按附件1表在8月10日前上报省局驾培处。


四、强化学习考试,确保培训实效


过渡时期,记分达到15分以上20分以下的道路运输从业人员,应由市(州)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部门结合本地实际,按照《实施细则》要求组织培训考试,培训考试可参照从业人员资格考试进行。考试成绩经从业资格证核发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确认合格后,将考试成绩记录在案,一个记分周期满后,从“道路运输从业人员重点监控名单”中移除。


五、加强监督检查,强化责任落实


1.各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记分管理工作人员的指导、监督和检查,并纳入单位目标考核内容。对错误的记分行为立即予以纠正,对故意违反《实施细则》进行不记分、少记分的责令纠正并处以警告,造成严重后果的,调离记分工作岗位,由相关部门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2.各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将企业驾驶员记分情况纳入企业质量信誉考核体系,设置合理的分值和内容。

(本通知所指“过渡时期”是指“四川省道路营运驾驶员记分管理系统”、“记分信息查询系统公众服务平台”、“四川省道路运输重点监控从业人员学习考试平台”建成投入使用前。


四川省交通运输厅道路运输管理局

2017年8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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